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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首页 > 新闻中心 > 滚动新闻 > 正文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

(原标题: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4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40元(含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税率为10%,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486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4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8日

除息日:2016年6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3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1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详情见公司于2016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6-016号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5年度以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当期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12,000,000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600,480,000.00元(含税)。本次分配不派发股票股利或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15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8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4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4元;待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486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现金红利,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486元。

(4)对于享受香港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股东,由公司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513元;对于未享受香港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股东,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486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54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8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1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8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香港东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捷控股有限公司、泰华投资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联泰投资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恒兴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2、联 系 人:刘飞、黄隆宇;

3、联系电话:0754-88118555;

七、备查文件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

特此公告。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日